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宏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三、論罪科刑欄㈡關於「總純質淨重超過553.04公克」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總淨重超過553.04公克(即總純質淨重44.24公克)」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三、論罪科刑欄㈡關於「總純質淨重超過553.04公克」等語之記載,係:「總淨重超過
553.04公克(即總純質淨重44.24公克)」等語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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