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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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以上原告與被告觀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萬6,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尚不足8,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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