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永茂法扶律師廖學能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永茂法扶律師廖學能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