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信雄
陳信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98,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