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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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41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