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黃美娟 被告 林姵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