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8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麻豆監理站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南縣○○鎮○○路○○○號前,因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肇事,致 黃延輝 嘴唇等受傷,被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掣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惟異議人倒車時已詳細確認左右無來車,係正常之倒車行為,且對造駕駛人一眼失明、一眼嚴重斜視,完全沒有看見異議人車輛,直速衝撞而受傷,不應將責任歸責予異議人,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又汽車駕駛人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條第二款、處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駕駛DY-八五七二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台南縣○○鎮○○路○○○號前,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肇事,致黃延輝嘴唇等受傷之違規事實,有卷附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參。
(二)被害人黃延輝於警詢時稱:「肇事前我駕駛QR三-四八五號輕機車○○○鎮○○路西向東行駛第一車道直行,行駛至肇事路段時對方車子(指甲○○駕駛之DY-八五七二號自小客車)忽然倒車出來,當我發現對方車子時要剎車已來不及,就與對方車子發生碰撞而肇事。」、「事故發生前沒有發現對方車輛。因對方車子原本在騎樓下,當我行駛接近時,對方忽然倒車,當我發現時大約一公尺距離,看到就發生碰撞。」、「我車子前車頭位置與對方車子右後車身位置發生初次碰撞。」、「我頭部腦震盪,口腔縫八針,雙腳、右手擦傷。」等語(見本院卷第十九頁背面至第二十頁),參以異議人於警詢時亦自承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在上揭地點由南向北作倒車時,並未看見對造駕駛人騎乘之QR三-四八五號輕機車由民權路西向東行駛而來,致對方機車前車頭撞到伊車子右後車身而肇事等情(見本院卷第十七頁),此外,並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現場照片九張可佐。觀之上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所示,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倒車行駛過程中,車輛已跨越路面邊線並佔據部分車道,妨害往來車輛之正常行駛,此時異議人對於倒車時,即應注意車後其他車輛及行人,讓正常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惟異議人於警詢時供稱並未看見黃延輝騎乘機車而來云云,顯見其確有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之情甚明。縱黃延輝有如異議人所述一眼失明、一眼嚴重斜視,完全沒有看見異議人車輛,直速衝撞而受傷等情,此僅係黃延輝就本件車禍肇事責任與有過失之問題,無解於異議人倒車疏未注意之違規責任。再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律規定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並由公路主管機關加以處罰,本質係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屬行政救濟程序,其舉證責任分配,應採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同揭此旨,而明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因此,異議人雖以前情置辯,惟異議人於上揭時地倒車確已盡完全之注意,對於黃延輝之受傷亦無任何過失乙節,並未提出確實事證以供本院調查,是其所辯尚非可信,從而,異議人確有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
四、綜上,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前開自小客車,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因而肇事致黃延輝之嘴唇等受傷之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引用處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