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戊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11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1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黃浤秝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