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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