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14日,於90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中,刑期應至98年4月2日終結。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032975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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