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犯之,且定其應執行刑,乃係就已判決確定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並非就案件為實體判決而定應執行之刑,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而無裁判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之比較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世宗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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