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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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柒油壹萬參仟公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柴油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部之許可,不得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產品之柴油銷售業務,竟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經營銷售柴油之業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駕駛向宇嘉交通有限公司租用以長方型鐵箱改製成油桶,並裝設二支油管之車牌號碼00—五三八號營業用大貨車,前往屏東縣東港漁會處,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發仔」之成年男子,以每公升新台幣(下同)七元之價格,購入一萬三千公升柴油,欲載往地下加油站,以每公升八元之價格,銷售予不特定人,旋即於同日下午二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柴油一萬三千公升。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購入並載運柴油之事實,惟 矢口 否認有違反能源管理法之犯行,辯稱:雖有準備要賣,但尚未賣出云云。惟查,被告購入數量龐大之柴油,且租用供載運、銷售油品專用之營業用大貨車載運柴油,並已尋得地下加油站之地點,準備前往該處進行銷售柴油事宜,已完成經營銷售柴油業務之必要規模及進行程度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柴油一萬三千公升扣案,及查獲照片二張、行照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油品經送驗結果,均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柴油,亦有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高雄執行分組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高處(89)高執字第八九一一00二六號函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燃料組實驗室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FU00000000號檢驗報告一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既已完成經營銷售柴油業務之必要規模及進行程度,仍不影響被告確已從事於銷售牟利有關之營利業務,故被告辯稱僅販入柴油,尚未出售云云,尚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柴油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部公告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甚明。按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能源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之禁止,係基於促進能源合理與有效使用,係就影響能源管理層面較廣之「業務經營」行為為其處罰對象,而非針對經營業務內容之「販入」、「售出」(各該行為顯示較單獨、個別而與能源合理與有效使用無關)之其中偶一行為處罰,是其犯罪要件係著重於柴油之「經營銷售業務」而非「銷售」(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之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罪。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違反國家能源管理法令,擅自銷售汽油,無任何安全措施擅自經營銷售能源產品之業務,對社會安全妨害甚大,惟念其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公布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其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但書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當場查扣之柴油共一萬三千公升,為被告未經許可銷售之能源產品,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後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一項後段但書、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