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37號
原告 曾再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虹大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提供停車位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彩虹大地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並據以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程式,法院應先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又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列 廖寧 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惟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年籍、住所等資料,亦未提供被告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