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豊三
被上訴人
即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認定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C、B-1、C-1之地上物除去,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而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查,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利益應為356,660元(計算式:10.49㎡×公告土地現值34,000元/㎡=356,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