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紫瀅 債務人 黃城洲 債務人黃金來
一、㈠債務人黃城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零玖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城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金來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黃城洲、黃金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
萬伍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明示為要件。依債權人所提供之借款契約書影本第九條之記載,就房屋貸款部分,由債務人黃金來於擔任一般保證人欄位打勾並簽名,顯見債務人黃金來並無就房貸部分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思,故債權人就房貸部分債務向債務人黃金來請求連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