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丙○○
5
被 告 乙○○
5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41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8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及本院
強制執行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