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樊莊強 被告 林忠河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麗玉 被告 許庭瑋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健杉
林怡亘 被告 簡子軼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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