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棟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棟材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