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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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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