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0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六││壹│壹仟││├─┼───────────────┼──────────────┼────┼───┼────┼───┤│2│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七││壹│貳佰伍拾││├─┼───────────────┼──────────────┼────┼───┼────┼───┤│3│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六││壹│壹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