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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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黃瀚賓 被告 裴妍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3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