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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