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237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6年10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4061200號無法拘提被告到案函暨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12日士檢清執丁96執減助153字第31493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暨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等文件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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