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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