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第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4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3年7月16日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94年1月24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本院於94年4月4日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4年5月3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