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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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群福瀝青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斗六分行│99年2月26日│11,620元│FN0000000││││限公司(負責人:黃││││││││芳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