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0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周復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經本院審判長於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9月16日寄存於士林芝山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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