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訴人 許清松 被上訴人 沈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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