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5號原告 維雍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雍杰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連銓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玲子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