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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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3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