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儀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儀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順儀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