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被告 劉昫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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