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許壽龍 聲請人 許壽福 聲請人 許瑞軒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相對人乾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壽雄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乾記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貳仟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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