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9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向勃睿

金玟欣

被告 戴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吳雅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