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展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展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展丞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79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