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李一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治 即柏林樂器行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5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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