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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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
法定代理人 辜 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瑛瑛 、 陳麗如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47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