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1年10月13日至92年9│92年12月20日至94年6│││月19日│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6號等│93年度偵字第15648號│├─┬──────┼──────────┼──────────┤││法院│臺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31│95.01.17│├─┼──────┼──────────┼──────────┤││法院│臺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26│95.02.16│├─┴──────┼──────────┼──────────┤││臺南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5609號(臺中地檢94執│95年度執字第2218號│││助字第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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