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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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乙○○
台北市○○○路○段○○號11樓之3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僅為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