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罪名│妨害自由(已執畢)│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1年7月25日│自90年10月間至91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14583號│93年度偵字第152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3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2月13日│94年10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3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3月15日│95年3月24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3219號│95年度執字第3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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