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已易科罰金完畢)││├────────┼──────────┼──────────┤│犯罪日期│92.12.28至93.4.25│92.9.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3210號│93年度偵字第12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15│95.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15│95.3.17│├─┴──────┼──────────┼──────────┤│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9907號│95年度執字第3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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