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4.7月初至94.8.2止│94.7.10至94.10.24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2916號│94年度偵字第2916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6號│95年度上易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27│95.3.16│├─┼──────┼──────────┼──────────┤││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6號│95年度上易字第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23│95.3.16│├─┴──────┼──────────┼──────────┤│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802號│95年度執字第802號│└────────┴──────────┴──────────┘
羈押自94.10.24-94.94.12.23止共61日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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