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三臺(均含IC板)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不構成累犯)。甲○○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一樓所經營「華堡禮品商行」內,擺設名稱、數量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三臺,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會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三臺(均含IC板)。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臺北
縣政府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府建商字第○九四○七五一八一四號函、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動玩具保管清單各一份、現場圖一紙、現場照片七幀。
㈢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三臺(均含IC板)。
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又未依該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即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在開設之「華堡禮品商行」內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客人把玩,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數量甚多、擺設時間長短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八十三臺(均含IC板),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一│滿天星(含IC板)│二十一臺│甲○○│├──┼────────────┼─────┼────┤│二│超八(含IC板)│二十四臺│甲○○│├──┼────────────┼─────┼────┤│三│ 賓果 行星八人座(含IC板)│一臺│甲○○│├──┼────────────┼─────┼────┤│四│鸚鵡parrot(含IC板)│三臺│甲○○│├──┼────────────┼─────┼────┤│五│滿貫大亨(含IC板)│五臺│甲○○│├──┼────────────┼─────┼────┤│六│動物奇觀(含IC板)│五臺│甲○○│├──┼────────────┼─────┼────┤│七│北斗神拳(含IC板)│二臺│甲○○│├──┼────────────┼─────┼────┤│八│超悟空(含IC板)│五臺│甲○○│├──┼────────────┼─────┼────┤│九│接龍(含IC板)│二臺│甲○○│├──┼────────────┼─────┼────┤│十│大恐龍(含IC板)│三臺│甲○○│├──┼────────────┼─────┼────┤│十一│皇冠小丑(含IC板)│四臺│甲○○│├──┼────────────┼─────┼────┤│十二│777 金美滿 (含IC板)│八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