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宏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日│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號│毒偵字第1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18號│107年度簡字第7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18號│107年度簡字第709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1日│107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72號│第10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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