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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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0221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共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鄭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7日│105年12月13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撤緩偵字│105年度撤緩偵字│106年度偵字第││││第31號│第31號│68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887號│887號│1005號││├───┼────────┼────────┼────────┤││判決│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日│107年4月18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訴字第││││887號│887號│1005號││├───┼────────┼────────┼────────┤││確定│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0日│107年5月24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1.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已執畢│4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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