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26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王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文德前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4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2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345186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2.28%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3.65%之年息,暨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