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MAHMIN(木何
甲○○○○○○(馬乙○○○○○○(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月日完成公示送達予原告(因囑託外交部送達結果,外交部亦無法確認是否送達原告,本院於98年8月26日、97年
9月30日分別以公告及網路公示送達之),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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