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蘇琨正
薛博謙 被告 劉錦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