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400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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