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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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13號聲請人 連高來好 訴訟代理人 連淦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73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01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1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35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75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37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不詳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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